十七 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
[條文]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主旨]
本條明確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
第一款規定的是一般傷害的賠償范圍,第二款規定的是造成殘疾的賠償范圍,第三款規定的是造成死亡的賠償范圍。
[釋義]
。ㄒ唬┤松頁p害賠償的實際損害和損失
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是指對于受害人受到人身損害后,哪些損失或損害可以得到賠償。一般認為可以得到賠償的損失和損害包括侵害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造成的損害和損失。
1.侵害身體權造成的損害
侵害身體權,可能造成兩種損害。一種是對人體完整性的實質損害,另一種是對人體形式完整的侵害。這兩種損害,都可能伴隨著產生以下損失或者損害:財產利益的損失;財產利益的其他損失,例如,強行抽取人的血液、脊髓、精液等體液,雖然沒有造成受害人健康的損害,但是恢復體力需要一定的經濟力量;精神損害,即侵害身體對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或者人體疼痛的損害。
2.侵害健康權造成的損害
侵害健康權的直接損害,就是破壞人體生理機能的正常運作和身體功能的完善發揮。其表現形式為一般傷害、造成殘疾和其他疾病。由于這種損害,可以產生以下的損失或者損害:
第一,醫療費損失。受害人的人體遭受損害,最主要的損失就是為治療人身損害而支付的金錢。這是一種財產上的損失,這種損失是侵害健康權所直接造成的財產損失后果。
第二,誤工費損失。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不能正常進行身體沒有遭受損害之前所進行的工作,就會造成預期財產利益的損失。這是侵害人身造成健康損害所必然引起的結果。按照性質上說,這種財產損害是一種間接損失,是應當得到由于遭受損害而沒有得到的財產利益。但是在人身損害賠償中,區別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沒有特別意義,因此,一般不強調這種損失的性質是間接損失。
第三,住院伙食費和營養費損失。人身遭受損害以后,需要住院治療的,在住院期間,要增加伙食費上的支出,有些特別的人身損害,還要增加必要的營養,因此要增加營養費的支出。這些損失,也是侵害健康權所造成的財產損失后果,是侵害健康權的直接損害后果。
第四,護理費損失。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之后,如果行動不能自理,需要有人進行護理的,就要增加護理費的支出。這種支出,也是侵害健康權所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后果,是人身損害的財產損失。
第五,交通費損失。如果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之后,需轉院治療的,要支出轉院治療的交通費。即使是沒有轉院治療的,受害人在受到傷害以后到醫院進行治療,也會有一定數量的交通費支出。這些支出的交通費,也是人身損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種財產上的損失。
第六,住宿費損失。受害人在轉院治療中,以及護理人員在護理中,如果需要住宿,則要支付住宿費。住宿費的損失,也是人身損害所造成的財產損失。
第七,殘疾賠償金損失。由于人身損害造成受害人殘疾,致使勞動能力部分喪失或者全部喪失,會造成受害人正常收入的減少或者喪失,這種損失,是人身損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種財產損失。
第八,殘疾輔助器具費損失。受害人因人身損害造成殘疾,為了生活的需要,有些需要配置殘疾用具。例如,傷害四肢造成殘疾的,需要配置假肢;造成腿部殘疾的,需要配置輪椅、拐杖等;致盲的,需要配置義眼等。配置這些殘疾用具費的支出,是財產上損失。
第九,被扶養人生活費喪失的損失。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造成殘疾,全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減少工資收入,除了對自己的生活造成損害以外,還會給其以前被扶養的人的生活造成損害,使其喪失生活費的來源。這種生活費來源的喪失,有的是全部喪失,例如受害人喪失全部勞動能力,喪失全部收入,因而使其原來供養的人的生活費全部斷絕。有的是部分斷絕,那就是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收入部分減少,就減少的部分所供養的人的生活費,是生活費來源的部分喪失。
第十,精神痛苦和身體疼痛損害。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必然會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和身體上的疼痛。這種精神損害的程度取決于侵害健康權所造成損害的程度, 這就是,傷害越嚴重者,其精神損害的程度越重,傷害越輕者,其精神損害的程度越輕。
3.侵害生命權造成的損害
侵害生命權,是造成了受害人的生命喪失,使受害人的主體資格消滅。這是侵害生命權的最直接的后果。生命權喪失所造成的其他損失,包括以下幾種:第一,為救治受害人所支出的常規費用。受害人受到人身損害,但是沒有立即造成死亡結果的,會發生搶救、治療等財產的損失,因此,在侵害生命權的損失中,有的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等財產損失。這些損失與侵害健康權的這類損失是一樣的。
第二,喪葬費的損失。受害人死亡以后,需要支出喪葬費,為壽衣、火化、殯葬、棺槨等支出的費用,為侵害生命權所造成的財產損失。
第三,死者生前扶養的人生活費喪失的損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由于受害人的死亡而喪失生活費的來源,這種損失與致人殘疾的殘疾者以前扶養的人的這類損失是一樣的。
第四,死亡賠償金的損失。受到人身損害死亡的受害人,本可以憑借自己的技能取得大量的收入,但由于生命權的喪失,這一切都不再存在。對此收入的損失,應當認定為一種財產損失,應當予以賠償。
第五,受害人近親屬的精神痛苦。侵害生命權,死者的近親屬因為喪失親人而造成的精神痛苦,是這種侵權行為所造成的精神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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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是指對于受害人受到人身損害后,哪些損失或損害可以得到賠償。與前述能夠得到賠償的損害和損失相對應,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為:一般傷害的常規賠償;致人傷殘的喪失勞動能力損害賠償;致人死亡的損害賠償。
1.人身損害的常規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是人身損害的常規賠償,這種賠償,是指侵害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造成人身損害的一般的賠償范圍,即造成人身損害一般都要賠償的項目。無論致傷、致殘、致死,凡有常規賠償所列項目的費用支出的,均應予以賠償。
。1)醫療費。醫療費包括診察費、治療費、化驗費、藥費、住院費等醫療人身傷害的費用。醫療費的賠償,應以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療費的單據為憑。
。2)誤工費。誤工費是受害人因為受到人身損害,不能參加工作所減少的收入,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3)護理費。護理費是指受害人需要專門人員護理,對此人員應當給付的費用,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4)交通費。交通費賠償的是受害人、護理人員就醫、轉院治療所發生的交通費用。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住宿費。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用,為住宿費。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6)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受害人及其陪護人員在住院期間所支出的伙食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7)必要的營養費。營養費,是指為了受害人的康復有必要食用的營養品的費用。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2.致人傷殘的勞動能力損失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是致人傷殘的勞動能力損失賠償,這種賠償,是指人身損害所致殘廢,造成勞動能力喪失所應賠償的范圍。它是在常規賠償的基礎上,對因傷害致殘而喪失勞動能力,賠償生活費以及相關的項目。
。1)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殘疾輔助器具費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3)被扶養人生活費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4)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
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3.致人死亡的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是致人死亡的損害賠償,這種賠償,是侵權行為致受害人死亡所應賠償的項目。它主要包括喪葬費等賠償,對于常規賠償項目,也應予以賠償。
。1)常規賠償的內容
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
。2)喪葬費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喪葬費的賠償屬于致人死亡的特有賠償項目。
。3)被扶養人生活費
侵權行為致受害人生命權喪失,對死者在致殘前或生前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因喪失扶養,應賠償其扶養費損失。
。4)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將“死亡賠償金”的性質確定為收入損失的賠償,而非 “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數額,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客觀標準以二十年固定賠償年限計算,即采取定型化賠償模式。該計算方法既與過去的法律法規相銜接,又不致因主觀計算導致貧富懸殊、兩極分化。按照這一計算方法,死亡賠償金比過去提高一倍多。例如:以2000年北京市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8493.5元計算,過去的死亡賠償金全額為84935元。同年北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0350元,依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計算的全額死亡賠償金可達207000元。因此,在確定死亡賠償金的方面,應當以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為準。
。5)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費用
在致人死亡的人身損害賠償中,對于死者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合理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費用,應當按照實際支出和損失進行賠償。
確定人身損害賠償的具體范圍,應當注意兩個問題:
第一,賠償合理損失。
賠償損失,必須是合理的損失才能予以賠償,如果對不合理的損失也讓加害人負擔,則有悖于損害賠償的宗旨,既給加害人增加了不應有的經濟負擔,也助長了受害人的不正當行為,有損于社會公德。在司法實務中,受害人借受傷害之機隨意擴大賠償范圍的現象,比較常見,如不加區別一律賠償,有失法律的公正性。因此,必須堅持查清事實,把醫療診斷、群眾調查和法醫鑒定結合起來,準確確定人身損害賠償責任范圍。
第二,遵循公平和誠信原則。
賠償標準應當根據民法公平、正義、誠實信用原則判斷,不可拘泥于教條。如,司法解釋和慣例強調治療應由當地或經介紹轉院的上級的公立醫院進行,私立醫師診療費一般不予賠償。某少年被致傷右眼,當地公立醫院介紹去北京同仁醫院治療,費用約萬余元。受害人父母因經濟困難,委托當地一私人醫師治療,僅花千余元即治愈。就此,辦案人員因其屬私人醫師治療費用不符合賠償的慣例,不敢拍板決定賠償。這是完全不必要的,因為這種賠償完全符合公平原則。
總之,確定人身損害的賠償范圍,就是要實事求是,既要保證受害人的損害得到妥善的救濟,又要保證確定責任合情合理,不使加害人的正當利益受到侵害。在當前,應當著重考慮的是切實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借口保護加害人的合法利益而使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使損害不能得到全部賠償。
[問題]
該條規定存在下列兩個問題:
1.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在“包括”中沒有列舉,在后邊的條文中也沒有列舉。
2.提出死亡補償費與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死亡賠償金概念不一致。如果專門賠償殘疾的收入損失,則不必賠償被扶養人的生活費。
楊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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