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市和區(市、縣)財政根據每年享受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人數和支出金額,確定補助資金,按年足額劃撥到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市、區(市、縣)財政補助資金承擔的比例是:云巖區、南明區、花溪區、烏當區、白云區、小河區、金陽新區由區本級全額承擔;清鎮市、修文縣、息烽縣、開陽縣由市、縣(市)各承擔50%。
列入國家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的區(市、縣),扣除中央補助的基礎養老金后,剩余部分的財政補助,市和區(市、縣)承擔比例按上述比例分擔。
第二十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就近、安全的原則對養老保險待遇實行社會化發放,并組織街道(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社區服務中心開展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人員的資格認證工作,每年在社區(居委會)范圍內對轄區內參保人員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應當參加資格認證。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死亡,其直系親屬或直系親屬的委托人應在其死亡之日起30日內到所屬街道(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社區服務中心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章 基金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六條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按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執行。開設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收入、支出和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
第二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預決算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和化解基金管理風險,確;鸢踩。
第二十八條 市及區(市、縣)財政部門應按規定編制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財政補助年度預算,并及時將資金劃撥到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確保養老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
第二十九條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只能用于按時支付參保人員的養老金和一次性喪葬補助金,不得提前支取或擠占挪用。
第三十條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結余只能存入銀行或認購國債,確;鸢踩捅V翟鲋。